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5-03-26 发布:[信息工程学院]李爱骥 点击: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采购行为,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确保采购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14〕108号)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3〕0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程学院各部门(包括实验室、教研室、办公室及其他团体组织)使用学校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家具、软件及服务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经费类设备采购可以参考本办法。监管的经费包括:“学院运行经费、实践基地运行经费、实验室运行经费、各专业的学科建设费”等的设备经费、修购专项和学院承担的其他来自于财政拨款的设备购买经费。老师个人科研经费中涉及到设备购买,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是指信息工程学院各部门以购买、自制、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或者某些特定情况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实行“集中购买原则”,即有设备需求的教研室、实验室或者老师,提供设备参数,提供三家报价及相关资料,由采购小组评议选择后确定购买,交付老师使用。
第二章 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七条 信息工程学院采购小组由固定人员和变化人员两部分组成。其中固定人员部分是:院长担任组长,分党委纪检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分: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院办主任、实验室主任、院财务秘书、设备采购联系人和设备管理员构成。变化人员由提请设备购买的老师和部门主任组成。针对一次具体的采购任务,采购小组成员由固定人员和变化人员组成。实现经费管理、购买执行和监管相对独立。
第八条 信息工程学院采购小组,具体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及批量1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单价及批量1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招标设备的调研情况、设备功能性能指标、服务要求等,采购前将采购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参与项目招标的部分工作。
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及家具,均须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及程序执行采购或者授权采购人自行采购。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自行购置仪器设备,学校不予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和自然人。
第十条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及以上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采购,按照政府采购适当的方式进行采购,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委托采购。学校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执行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及以上时,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时,由信息工程学院采购小组推荐,与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确定参与供应商。若采购项目在预算时已明确采购方式的,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并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并获准的项目不予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及审批权限
(一)购置金额为1万元(含)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信息工程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购置单价或配套使用为10万元(含)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信息工程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经费主管部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
(三)购置单价或配套使用在20万元(含)及以上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报经费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除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报所在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节能办备案。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采购部门负责人签订。
单价及批量1万元(含)以上项目必须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
招标项目由信息工程学院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一式六份)。
非招标项目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一式四份)。
凡属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翻拍、网上竞价项目必须签订带有水印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合同》(一式三份)。
采购合同需加盖“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设备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设备采购联系人负责与采购有关的联系,起草购买合同。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的验收,执行设备入库和报销手续。
第六章 采购文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学院各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产生与采购所有相关的文档(纸质版和电子版),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信息工程学院,由采购小组授权设备资产管理员同意管理,以备查用。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档属于机密文件,任何人未经采购小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息工程学院采购工作组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经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采购小组成员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采购行为无效。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采购行为无效,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采购成员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由信息工程学院采购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