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6-04-18 发布:[信息工程学院]李爱骥 点击:9次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五)评奖学年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考试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初按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院(系)。并对地质学等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9月30日前,凡符合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学生申请情况,经过由学生代表、辅导员、学工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讨论后,根据下达名额进行择优推荐,并在本院(系)事务公告栏显著的位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申请表及院(系)推荐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院(系)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5〕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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