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04-22 发布:[信息工程学院]李爱骥 点击:8次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支持研究生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发放助学金,一般为3年,硕博贯通生博士阶段为4年,在校学习时间少于其年限的,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发放,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年限的,按规定学制发放;
(五)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六)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人事档案后转入我校的研究生,自转入当月起享受助学金,不补发未转入人事档案期间的助学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财经处,由财经处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校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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