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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

2016-05-19     发布:[信息工程学院]李爱骥    点击:9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大学生党员中“思想入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党员的范围是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实施党员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党、民主集中制、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章、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发现不足,及时弥补,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五条  学生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包括: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学院每个学生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学生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党日活动及其他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党日活动及其他活动,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请假申请由请假者本人以口头或书面假条的形式提出,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事后应主动自学相应内容。
第八条  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无故迟到,迟到需在活动结束后向支部大会做出解释。
第九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考勤,每季度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
第十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一条  学院分党委将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要了解学生党员的整体情况;要督促检查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要注意收集、整理、总结、交流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以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12月下旬),学生党员要按照支部要求上交自我鉴定,总结自己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党员对于支部每学期末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待,准备书面的学期总结,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进团结。
第十四条  党员不具备党员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第十五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没有正当理由,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4、正式党员,留党察看时间超过2年,仍然没有改进,没有被支部取消处分。
第十六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学生党员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对在党支部中被全体党员评议良好、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推选,报学院分党委审核后,在一定场合、范围内进行表扬。
第十八条  对在考试、学习和生活中违纪的学生党员,依学校的处分决定:
1、处以校级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对正式党员处以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对预备党员处以延长预备考察期半年的处分。
2、处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对正式党员处以留党察看处分;对预备党员处以延长预备考察期一年的处分
3、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对正式党员处以开除党籍处分,对预备党员处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党员,各支部可根据实际予以支部内通报批评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问题比较严重和复杂的,依据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党员的惩处意见由学生党支部提出,经学院分党委批准,上报党委学工部,经学校批准后给予处理。

第四章 学生党员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日常了解:各支部支委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及时向院分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检查:院分党委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各支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在学期末进行,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到学校违纪处分的学生党员,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党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十一月底前完成所有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于信息工程学院分党委。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