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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22-03-01     发布:[信息工程学院]    点击:45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地大京发〔2021126号)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中地大研发[2021]18号)的相关规定,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申请要求

1、转专业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须符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及培养工作相关规定。

2、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导师因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他人继续指导的;

(二)国家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导致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对身体健康情况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学生身体健康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经相关程序审议认为可以转专业的;

(五)在不违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前提下,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在拟转入专业方向有专长的(须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论文、专利、专著、奖励等)。

3、原则上,转专业在相关或相同学科或专业领域之间进行,同时要求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和分数达到同年拟转入专业的录取要求(主要包括数学、英语、总分),不允许在人文社科类与理工科类之间互转学科专业。

4、要求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拟转入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有指导教师同意接收。

 5、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录取类别为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专业的;

(三)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不同培养方式的(如分属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四)攻读专业型学位的研究生拟转为攻读学术型学位的;

(五)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六)第二次转专业的;

(七)受学校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审批程序

1、原则上,转专业应在研究生入学第二学年结束之前完成,我院每年集中受理1次,具体受理时间为春季学期的3月份(具体时间按当年的学校文件执行),过期不予受理。

2、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转专业申请表》。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需附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3、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同意后,转出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主管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拟转入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背景、专业背景、科研成果与水平以及是否适合在拟转入学科专业培养等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拟转入专业的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主管院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在拟转入专业所在培养单位主页进行公示。

5、在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拟转入专业所在的培养单位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6、转专业申请被批准后,研究生须按转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进行学习,新的培养计划应报送研究生院备案;需更换导师、学院的,须同时办理转导师、转学院手续。

三、其它说明

1、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专业发展等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将优先考虑其申请。

2、对于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因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影响正常学习的,可优先考虑转专业。

3、定向研究生因定向单位要求转专业的,须由定向单位出具要求研究生转专业的情况说明及正式函件后方能办理转专业。

4、研究生在同一阶段(硕士阶段或博士阶段)学习期间,申请转专业或转导师或转学院等事宜仅限一次。

5、为保障学院学科建设稳定性和避免对后续评估工作的影响,每位导师每年研究生转出或转入人数不超过1人。对于转入和转出研究生较多的导师,学院将以学校下达招生指标的调减数为参考依据调减其下年度招生指标。

6、同一专业下,学生申请转学院并调整研究方向的参照转专业执行。

7、学校批准同意转专业的研究生,其攻读学位的基本学制年限和最长学习年限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8、已经提前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学位标准和学位论文的要求重新开题。

9、因研究生转导师而涉及到的导师指导经费、工作量等问题由新导师和原导师协商解决。

10、学校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自转专业批准学期起到新专业学习,应按转入后的专业缴纳学费。

11、转专业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2、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和留学生研究生)。

13、本办法由信息工程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工程学院分学位委员会